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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提供资料是指需分发给所有技术验收专家组专家和验收委员会委员的资料。备查资料是指按一定数量准备,放置在验收会场,由专家和委员根据需要进行查看的资料。
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应采用复印件。
1、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项目法人)
2、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时间(项目法人)
3、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专家组)
4、验收鉴定书(初稿)(项目法人)
5、度汛方案(项目法人)
6、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监理机构)
7、工程设计工作报告(设计单位)
8、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施工单位)
9、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质安监督机构)
10、机组启动试运行计划文件(施工单位)
11、机组试运行工作报告(施工单位)
1、前期工作文件及批复文件(项目法人)
2、主管部门批文(项目法人)
3、招标投标文件(项目法人)
4、合同文件(项目法人)
5、工程项目划分资料(项目法人)
6、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施工单位)
7、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项目法人)
8、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文件(参建单位)
9、工程安全管理有关文件(参建单位)
10、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文件(施工单位)
11、工程监理资料(监理单位)
12、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
13、工程设计变更资料(设计单位)
14、重要会议记录(项目法人)
15、质量缺陷备案表(监理机构)
16、安全 质量事故资料(项目法人)
17、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技术标准(参建单位)
18、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参建单位)
19、其他档案资料(根据需要由有关单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