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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类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合同工程验收,中间机组启动验收。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2)标准SL/T223按项目划分将施工质量验收分为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施工质量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按施工进度节点或工程主要功能的发挥,分为合同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3)单元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基本要求
(1)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半数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2)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
(3)验收资料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和历史性。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1)项目法人应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2)法人验收后,质量评定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3)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