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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水利工程建设验收规程》(SL/T223-2025)近日开始实施。第6.0.1条,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验收,合同工程验收条件、内容及程序做了以下规定。
01 合同工程验收条件
1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完成。
2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已完成。
3 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如有时)。
4 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5 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或工程计量已确认。
6 施工现场具备验收条件。
7 应归档文件已收集、整理。
8 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未处理的遗留问题有具体处理意见且不影响合同工程验收。
9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02 合同工程验收内容
1 合同工程完成情况;
2 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3 生产生活区恢复情况;
4 已投人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5 工程施工质量;
6 归档文件收集整理情况;
7 工程完工结算或工程计量完成情况;
8 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9 合同工程完工日期确定;
10 是否存在遗留问题。
03 合同工程验收程序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通过监理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自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并通知相关单位。
1 现场检查合同工程完成情况和施工质量;
2 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报告;
3 检查合同工程验收相关文件;
4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 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应符合附录E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