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工程技术审查实施指南
第 I部分
湖北省水利工程技术审查组织作指南
湖北省水利厅
2019.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水利工程技术审查工作,提高技术审查的工作质量,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本工作指南适用于省水利厅组织开展的水利工程技术审查工作,市州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水利工程技术审查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技术审查是指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等要求,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水利工程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结论的审查活动。 第四条 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严格标准、鼓励创新的原则,保证技术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审查组织
第五条 技术审查会按有关规定由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或受委托的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开展,邀请专家和相关单位人员参加。参会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技术审查工作。厅机关相关处室(单位)应切实履行组织和监管职责。 第六条 技术审查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形式:
(一)会审:指组织单位聘请有关专家、邀请有关单位代表,采用会议形式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查。需经过质询才能提出审查意见的,应采用会审。
(二)函审:指组织单位聘请有关专家,通过书面形式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查。不需要质询即可提出审查意见的,应优先采用函审。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应提倡或推广互联网上审查或电子邮件审查。
第七条 组织单位负责成立技术审查专家组,明确专家任务分工,技术文件涉及的每个专业均应安排一名专家负责,技术难度较大、审查任务较重的专业应适当增加专家人数。专家组组长由厅技术负责人担任或推荐一位主要专业的专家兼任。 技术审查意见必须经专家组组长和专家组2/3以上成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八条 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员从省级水利工程技术审查专家库选取,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技术审查申请单位、技术文件编制单位的人员,或与技术审查事项有利害关系(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九条 建立并定期完善省级水利工程技术审查专家库。 (二)要求技术文件编制单位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并对质询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若存在重大分歧可拒绝在审查意见或专家签字表上签名; (一)按时参加技术审查工作,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二)严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保证技术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遵守工作纪律,不得额外接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礼品、礼金等; (三)各专业审查专家结合工程实际,对照有关标准和文件要求,全面、客观、准确地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 技术审查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技术审查活动开展前,厅机关承办处室(单位)应严格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管理的意见》要求,对技术文件进行符合性评价,填写技术文件符合性评价表,评价结果为“符合”的方可组织技术审查,评价结果为“不符合”的应将技术文件及时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 技术文件一般应提前三天以上送达审查专家,并根据需要于会前组织专家查勘工程现场。 (一)会议组织单位简要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参加会议的单位及代表、宣布(推荐)专家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2. 审查专家、会议代表质询,编制单位答复,必要时分组进行; 4. 审查专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并对技术文件编制质量进行评价。会议代表形成书面意见; 5. 讨论并形成技术文件审查意见,审查专家签字确认。 (三)工程建设内容、标准与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的符合情况,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工程必要性、可行性和目标可达性情况; (四)规划布局、规模确定、方案选择、计算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设备选型、投资概预算、经济评价、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及成果演算情况; (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等选用情况; 第十六条 在审查过程中,项目单位或技术文件编制单位应当据实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括勘察记录、设计计算书、工程量计算书、检测记录、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背景材料等)、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 第十七条 审查专家应按照职责分工、规程规范和技术审查要点等提出审查意见,填写专家审查意见表,并作出书面评价意见,其评价标准分为同意、基本同意、原则同意和不同意四个等别,并作为审查意见的附件存档。会议根据审查专家评价意见确定技术文件质量等次。 (一)所有专业审查专家审查意见均为同意或基本同意的,确定技术文件质量等次为合格或基本合格; (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技术文件质量等次为不合格。有关单位应组织技术文件编制单位完善修改报告后,重新报送审查组织部门组织全部或部分专业复审; 2. 主要专业审查专家审查意见为原则同意或其他专业审查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且存在问题影响工程整体设计成果及重要结论的; (三)上述情况外,由专家组组长根据审查情况确定技术文件质量等次及是否组织复审。 第十八条 经审查(复审),技术文件质量等次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会后,有关单位应督促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和其他要求,及时对技术文件进行修改完善,逐一对照审查意见提出的修改和完善意见,形成《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表》(见附件2)。技术文件编制单位均已按审查意见(含会议代表书面意见)完成文件的修改工作后,各专业审查专家应采用签字认可或其他方式对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予以确认。厅机关处室(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对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 厅机关相关处室(单位)在办理审批文件时应随文提交并负责整理、归档技术审查成果资料,包括:申请进行审查(审批)的请示文件、会议签到表、专家审查意见表、会议代表意见表、技术文件(审定稿,含电子版)、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表等。
第四章 审查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技术审查会规模,合理确定参会单位和参会人员,不得邀请与审查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第二十一条 在确保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技术审查会会期。同一类型或较简单的工程项目,可实行打捆审查。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省水利厅二十条办法及《湖北省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会议各项开支。 第二十三条 专家咨询费按《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厅机关专家咨询费管理的通知》(2016年10月14日)等文件规定执行。 (一)不干预审查专家的工作,不影响甚至压制审查专家意见表达,不隐瞒、歪曲或捏造审查专家提出的意见,不损害公共利益、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串通他人、断章取义、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三)不收受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品、礼金,不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泄露、披露或擅自使用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技术秘密。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五条 技术审查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甚至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查专家额外收受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品、礼金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审查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未能就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把关,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取消审查专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